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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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广泛的司法信息的知情权。在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不立案侦查的控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案件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应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的以下诉讼活动也应告知被害人:

  ①对所有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受理机关无论立案与否,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受理机关在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

  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同时,也应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同时送达被害人,并允许被害人申请复议。

  ③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采用挂号邮寄、亲自上门送达等方式确保告知书及时送达被害人,并应认真听取其意见;为确保被害人尽快了解起诉案件情况,建议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将起诉书直接送达被害人。

  ④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应及时送达所有的涉案被害人;对被告人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的一审判决,也必须等被害人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未请求公诉机关抗诉后,方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应当设置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

  3、需要修改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将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一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其次,要突破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损害赔偿囿于物质损害的范围,将赔偿范围扩大为所有犯罪造成的所有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应包括精神损失。第三,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我国全面确立财产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财产犯罪受害人既可附带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并可根据生效判决,请求原处理的司法机关帮助予以追赃、退赃。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其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刑事诉讼法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与被害人特有的控告权加以区分;报案、举报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一般的单位和个人,而控告权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报案和举报的对象是针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而控告的对象是侵害其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报案和举报是单位和个人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形式,既是权利,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而控告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被害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第一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决定不控告、不起诉。
  2、有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随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变化,被害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能否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受到法律制裁,关系到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就更为明显。
  4、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证了被害人可以充分、独立的行使控告权,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有关机关懈于职守而受损害。
  5、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害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应当让被害人辨认;宣读未出庭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权聘请律师了解案情、提出书面意见。

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以及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跟进,旁听庭审,领取判决书等。
还望采纳,谢谢。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其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刑事诉讼法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与被害人特有的控告权加以区分;报案、举报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一般的单位和个人,而控告权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报案和举报的对象是针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而控告的对象是侵害其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报案和举报是单位和个人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形式,既是权利,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而控告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被害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第一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决定不控告、不起诉。
  2、有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随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变化,被害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能否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受到法律制裁,关系到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就更为明显。
  4、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证了被害人可以充分、独立的行使控告权,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有关机关懈于职守而受损害。
  5、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害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应当让被害人辨认;宣读未出庭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尊严以及被害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强调的一直都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严与人权,然而,真正的人权,不仅是要及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平等的及于被害人,这样才有利于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以及物质损失才可以得到维护,被害人才会在心理上感到平衡。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例如在强奸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将犯罪对象抽象地当作一个女人来看待,而不是将其当做一个母亲、一个妻子、一个少女。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极力的逃脱自己的罪责,如果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其就难以否定自己的罪责,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发生。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可以保障被害人在程序上、实体上的各种权益,有利于法治社会司法公正的实现。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体现。[2]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突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增加了保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条文条款,使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上升。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法律网-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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