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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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员工受派遣单位指派至用工单位参加实际工作,受用工单位管理,发放绩效、加班费、相关福利等,实质上为事实劳动关系,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不认为是劳动关系,部分认为是劳务关系,部分认为是雇佣关系,以下简称非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章节进行调整。

(三)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数量、期限、报酬和社保数额及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劳动者,不能约定排除劳动者权益及双方的连带责任。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合作关系,如发生争议适用民法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从履职过程中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责任分配,和劳动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外造成损害两种情况说明:
一、在履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两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害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选任被派遣劳动者上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参考: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承担责任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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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相应责任和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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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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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温骅3796: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
    15634966040: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是派遣单位派出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关系,没有别的法律关系.

  • 温骅3796: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15634966040: 劳务派遣体系是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组成的一种劳动和人事的共同体.简单地说就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一种用工形式.

  • 温骅3796: 劳务派遣协议结束后员工的归属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 -
    15634966040: 劳务工实际上是属于派遣单位的,等于是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所以劳务派遣协议结束后当然归属派遣单位了

  • 温骅3796: 在企业管理中,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15634966040: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这里的“瑕疵”是指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劳务派遣中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是各种特殊劳动关系形态中的一个典型.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可以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现在,双重劳动关系已大量存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已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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