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违反计划超生现在会被开除了吗? 2o16年新计生政策i节市解读公务员十年前超生至今未被发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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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以前违反计划超生现在会被开除了吗?

【法律分析】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肯定会被处理。2016年的计生新政策是针对2016年(含)新计生政策颁布后所发生的计生行为的规范,并不会因为2016年国家计生政策的改变而对原来违反政策的行为就不处理了。正所谓新行为执行新办法,旧行为执行旧办法。缴纳罚款肯定是要执行的,是否开除公职可能要看单位的执行力度。

  十年前的计生政策一直执行的是一胎政策,作为公务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应该是有严格要求的,凡是违反计生政策的都是开除公职。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国各地均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方面有严格要求。例如,2009年至2013年,江西省查处党员干部超生4177人,给予党纪处分2320人,开除公职1133人,对计划生育工作排位靠后的县(市、区)提出“警示”或者给予“一票否决”; 贵州自2007年开始,对违法生育的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除重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经济处罚措施和“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处罚措施外,还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终止其资格。”落马官员中也有不少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例。如2015年初,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中纪委通报“双开”,原因之一就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长靳瑞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二胎”;山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等也被中纪委通报。

  其实,关于计划生育的国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人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责任更重。对于超生产生的行政责任,普通公民支付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是没必要过多动用“纪律处分”,否则就是将行政责任混同于劳动责任了。

  不过法理上有“法不溯及既往”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选择。即“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更好地保障人权。而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刑法中都有体现,具体到各单位的行政处理中可能会灵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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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舌田1566: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年以前超生孩还罚款吗 -
    13464956765: 你好!国家并没有出台过所谓的新政策规定2015年以前超生的就不需要罚款了,只要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就必须按照相关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抱有侥幸心理妄图逃避缴纳是不现实的,超期不缴纳的会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舌田1566: 计生新政出台以前超生的工作人员,究竟是开除还是罚款? -
    13464956765: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公职人员、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即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党纪政纪的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舌田1566: 以前违反计划生育,现在会不会罚钱. -
    13464956765: 会的..只要出生证明是16年1月1号之前的都会!

  • 舌田1566: 计划生育新条例对2009年6月1日以前违反的怎么处理
    13464956765: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范的是合法生育行为和超生行为.合法生育的申请,以申请之时执行的计划生育条例为准;对超生的处罚,是以超生行为发生当年为准的,理当以当时执行的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 舌田1566: 以前是孩子生多了会被罚款,现在是不生孩子会被罚款? -
    13464956765: 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是需要罚款的,现在不生育孩子,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应该罚款的.也就是说不生育孩子选择还是自己的事情,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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