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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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市)城建局是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或者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关负责人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标准;
  (三)有与投标工程相适应的专职经济、技术管理负责人和六人以上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招标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招标项目相符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可以直接主持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和省、市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来源、设备配套等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不得进行施工。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进行,但是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独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经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三个(含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三)议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由招标单位通知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协商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市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60万元以上的和县(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前项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也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特殊建设工程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议标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条件,审查合格者,方可成为招标单位;
  (三)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四)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五)招标单位按招标方式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书;
  (六)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七)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将确定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八)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九)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十)招标单位招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和勘察现场所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投标单位;
  (十一)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密封并按时送达招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密封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十三)招标单位建立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十四)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五)招标单位组织评标,根据评标机构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六)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批准的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后,签订正式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八)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中标证书;
  (十九)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九)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十)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三通一平),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七)标书编制说明,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地点、日期的安排;
  (九)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经开始,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无权中途停止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是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报价,是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工业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安置房、水利建设等项目的招标工作,促使我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部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从项目的立项报批、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到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投资部负责。
第二条 公司办公会议负责公司招标的管理工作,对公司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公司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招标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1、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2、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3、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保证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4、对项目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
第四条 投资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有:
1、按照招标工作细则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负责代理机构的比选。
3、审查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4、负责审查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
5、接受投标报名,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不合格的不予以报名。
6、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的答疑,协同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7、在开标会后,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投诉,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中标单位及时提交履约担保金。
8、审查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并盖章备案。
9、逐步建立“代理机构数据库” 、“施工单位数据库”、 “招标记录数据库”。
10、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1、接受各部门对具体招标工作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2、负责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工作,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及公司招标相关文件,公司在建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应当进行比选的标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不满足以上比选项目的零星项目由公司办公会议确定。
第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九条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持省建设厅备案手续。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清单和预算控制价;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流程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十四条 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第十七条 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强化资格审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利益。对因自身原因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已报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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