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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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常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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