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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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相关参考: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专门用于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该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招标投标的范围和适用对象;二是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三是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信誉评价;四是投标价格和投标报名费的确定与支付;五是评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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