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新版)对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该如何处理?能否享受有薪产假和生育补贴?

   www.gaoxiao88.net
享有,这正是本规定的特别之处。
原劳动部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而2012年5月7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约定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这实际就是说明,只要怀孕生育或者流产,不分情况,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祝你好运!

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并未限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此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即使女职工怀孕、生育不符合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作出违纪处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相应的产假,不论其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依然享有相应的产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规定生育的,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相关参考: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主观: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哪年实施
法律分析: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8日,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一个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什...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3]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新版)对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该如何处理...
享有,这正是本规定的特别之处。原劳动部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而2012年5月7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约定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这实际就是说明,只要怀孕生育...

职工产假条例具体内容产假类型详解
职工产假条例具体内容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我国原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主观: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主观: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

相关评论

  • 耿仁180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搜狗百科
    17074583915: 由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子的生理特点,所以女职工除享有同 男职工共同的劳动保护权利外,还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女 职工的特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

  • 相关话题

    ap在线精英在线最新简短笑话,好笑的段子,搞笑句子,男女朋友校园冷笑话,搞笑歌词对白台词,夫妻搞笑对话,手机流行笑话,逗人笑的动物经典笑话,最新幽默搞笑图文,好笑的视频分享给朋友
    若有事情,请联系电邮
    © <搞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