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矿管理标准对现有生产矿井有何要求 煤矿标准化验收主要需要哪些资料?
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
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
时
,
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
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
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
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
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
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
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
,
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
,
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
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
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
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
,
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
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
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
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
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
其它封闭式储煤场
,
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
所有污染
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
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
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
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
节能评估。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
长)
,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
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
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
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
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
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
10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不少于
150
人,煤矿规模达到
3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
不少于
120
人,
煤矿规模达到
12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
不少于
100
人,
煤
矿规模
120
万吨
/
年以下的,不少于
50
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
30%
应具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
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
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
称,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
矿长
(
经理
)
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
理岗位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
以及从事矿
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
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
作
2
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
许可证。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
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
上煤矿同时任职。
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2015
年底,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中
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
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
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七条
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
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
得上岗。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
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
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
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
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
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
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第四十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
95
%以上,职业危
害申报率达到
85
%以上,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
70
%以上,
职业危害告知
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
95
%以上,
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
80
%以上,
从事接触职
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
95
%以上,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
制在
5
%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
正确使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
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
寓化宿舍,
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
5m
2
。
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
澡堂、食堂。
第八章
矿区文化
第四十三条
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
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
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
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
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
室等,
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加强矿区文化建设,
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
第四十五条
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
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
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
设。
第四十六条
大力践行弘扬
“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
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
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
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
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
第四十八条
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
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
加快转型发展。
第四十九条
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
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
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
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
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
时
,
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
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
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
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
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
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
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
,
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
,
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
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
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
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
,
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
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
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
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
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
其它封闭式储煤场
,
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
所有污染
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
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
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
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
节能评估。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
长)
,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
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
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
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
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
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
10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不少于
150
人,煤矿规模达到
3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
不少于
120
人,
煤矿规模达到
12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
不少于
100
人,
六大标准
煤矿通风标准评分表中第十一项要求"按规定设有矿井通风管理管理机构"谁知道这个"按规定"是按什么规定?
必须成立矿井一通三防领导组,组长为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风助理,成员为各个相关科室。明确领导组各个成员的管理职责。以红头文件下发。
第一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矿井无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项 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机构设 置
10分
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 备
10分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3.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符合上级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采掘、机电、通防、防治水、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每缺一职,扣1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达到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规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规章制 度
20分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22.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其他安全规章制度和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②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查阅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文件,检查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建立有关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完成要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5.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检查对上级规定及本单位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阅煤矿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文件。
3.查阅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查阅财务专户提取、使用、结余管理帐目。
4.查阅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有关验收记录、资料。
1. 不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2分;
3. 无安全费用年度提取使用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分;无专户存储账目扣2分;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外支出的,每项扣2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账目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无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的,扣2分;账、物管理不符的,每处扣1分,项目未验收的,每项扣1分。
5.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2分。
隐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有关部门、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符合上级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4.对治理结束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查阅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有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查阅月度隐患排查记录,台帐、档案、隐患上报文件,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记录。
3.查阅有关隐患治理方案。
4.查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登记表、验收记录。
1.未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不明确的,每处扣0.1分。
2.月度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隐患未分级、分类的,每条扣1分;未建立隐患登记台帐的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的,扣3分;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台帐记录及重大隐患信息档案不全的,每条扣0.2分。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扣1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每条扣3分。
3. 对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期实施的,每条扣3分;隐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隐患治理结束后未验收的,每条扣1分;未做销号处理的,每条扣0.5分。
应急预 案
1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3.煤矿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编写评估报告。
1.查阅单位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有关预案评审资料、意见,预案发布文件,修订记录。
3. 查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检查有关岗点的现场处置方案学习、掌握情况。
4.查阅有关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
1.应急预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主要事故类型未制定专项预案的,每缺一项预案,扣2分;危险性大的重要岗点,缺现场处置方案的,每处扣1分。
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处扣0.5分;信息有错误的,每处扣0.2分;预案之间不衔接,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
2. 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的,每件预案扣1分;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扣1分。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规定组织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扣2分;演练无方案及演练后未编写评估报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训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内容和重点,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问题制订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有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5. 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查阅单位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表彰决定。
3.查阅单位安全培训档案。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查阅单位安全培训资金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 无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的,分别扣2分;未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的,每项扣0.5分。
2.季度内未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的扣2分,对查出问题无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对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5分,未实现一人一档的,扣1分;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全、不详细、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4.无培训基地的,扣3分;培训基地师资、办学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扣0.5分。
5.单位未落实和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扣3分。
调度通 讯
10分
1、矿井必须安装井下调度通讯系统。通讯设备、小型电器(通讯)、线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包括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维护试验制度,防火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3、调度电话安装数量及场所必须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站)、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办公室,与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主要科室、医院(卫生所)、车队等,必须安装调度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井下电话不得并接。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通讯设备交流电源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入井调度电话必须全部经过安全隔离栅;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保护系统完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调度交换机设计安装要求。
5、系统功能齐全,性能良好。调度台的强插、强拆、集呼、群呼、会议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设计要求;通话质量应清晰无断续、无杂音;必须配备录音系统;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及电源系统必须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后备蓄电池容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为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的行动轨迹。系统产品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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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检查有关证件。
2.查阅有关制度,规程。
3.现场检查井下调度电话安装情况,查阅灾害防计划。
4.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的各类安全设施、保护
5.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
6.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证书、合格证。
1.井下调度通讯系统设备、线缆等无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每有一项,扣2分。
2.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贯彻落实的,每项扣0.5分。
3井下调度电话数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处通话不正常扣0.5分。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处扣0.5分。
5.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种功能扣1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无录音系统的,扣1分;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未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的,扣1分;后备电池容量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规定建立井下无线通讯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实现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行动轨迹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井下无线通讯系统无规定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扣2分;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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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18758914664: 你好
18758914664: 首先应该肯定是以安全为主出发的..其实就是合理开发煤矿资源.
18758914664: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方可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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