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补助标准是什么?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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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我国在2012年出台了最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的企业标准来制定发放的,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而且,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在工作人员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下我国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yuangongquanyi/yuangongquanyichangshi/1060854.html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人社发[2010]202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3个月(6月、7月、8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二○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近期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所得税若干问题理解不一致,市局甬地税一函[2009]4号、5号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1、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夏季清凉饮料费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关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补贴征税问题
从2009年度起,企业按原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允许在税前单列扣除,2008年度已作其他费用扣除的,可不再纳税调整。
2、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2008年度暂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超过财社[2002]107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jdds.nbcs.gov.cn/art/2009/3/5/art_1326_17836.html



上次国家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我们公司还真给发了防暑降温费,想问下,“防暑降温费”属于“职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虽然84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自动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与范围的规定是不会变的。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税函[2009]00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按国税函[2009]00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这也是很多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把“防暑降温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温支出”就作为“职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003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文件。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而非企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与直接在企业使用的必需的费用是不同的,两者一定要分别对待。

综上所述,“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此“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003号规定的“补贴”?本人认为,企业发放给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津贴那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一种工资津贴,不属于“福利”的范围。如果哪位税务官员要把这个都作为“福利”的话,那请先自问你们在办公室里吹着的空调、用着的电费是否已进“福利”了呢?

三、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四、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1、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暑降温费标准: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
发放范围: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发放时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辽宁省每年6、7、8月3个月向劳动法发放防暑降温费;例如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9月。

扩展资料
降暑饮料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
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在工作人员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参考资料防暑降温费百度百科

相关参考:

2023年防暑降温标准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3、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高温补贴发放条件法律规定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1、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出勤日;2、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每人每出勤日;3、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体现。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

防暑降温2022年标准
【防暑降温费标准】: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发放范围】:劳...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6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法律分析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补助标准是什么?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我国在2012年出台了最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的企业标准来...

机关事业单位降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

2023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以上...

降温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指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数额。所谓“高温津贴”,其实是针对劳动者因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额外消耗劳动的补偿。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最高气温...

企业高温补贴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相关评论

  • 墨店6935: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 搜狗百科
    19633373906: 防暑降温的措施如下:1、最常见的措施是避免阳光直射法.需要将人置于阴凉干燥且通风的环境中,避免暑期中在垂直暴晒的环境下,高温作业和长时间工作.2、不可身穿过厚或过于紧致不通风的衣物,和潮湿衣物穿着过久.3、需及时补充冰镇清水,最好饮用冰糖绿豆汤,可起到预防中暑的作用.4、如出现先兆中暑时,必须给患者行迅速物理降温法,例如冰盐水擦拭和冰葡萄糖盐水大量服用,或服用藿香正气水都可起到防暑降温的效果.

  • 墨店6935: 防暑降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9633373906: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必须采用综合性措施.主要措施包括:(1)组织措施.包括三方面内容:加强领导.是做好防暑降温的保障.企业领导要对防暑降温工作做到有布置...

  • 墨店6935: 防暑降温的组织措施主要有哪些?
    19633373906: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企业领导要对防暑降温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指导,并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国家卫生、劳动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卫生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及时推动本企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入暑前做好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及早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安装和添置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教育职工遵守高温作业安全规程和卫生保健制度. (3)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高温下作业应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可采取小换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休息地点应远离热源,应备有清凉饮料、风扇、洗澡设备等.有条件的可在休息室安装空调或采取其他的防暑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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